今年1月3日,绰号为“美女”的不法分子(另案处理)租用被告人贺某的车辆,到各地发送“办理信用卡”的诈骗信息,租车费每天150元。贺某明知“美女”租车是用来发送诈骗短信,但为了赚取租车费,仍驾车带着“美女”先后窜至江西、浙江、安徽等地,让“美女”坐在车后座使用伪基站设备收集附近移动用户手机信号,在人群密集地发送“快速代办高额信用卡”的诈骗短信。1月8日,贺某驾车带着“美女”到黄山市屯溪区发送诈骗短信时,被屯溪公安分局抓获。经公安机关网安部门对贺某与“美女”使用的涉案电脑进行电子证物检查,显示从1月3日至8日发送诈骗短信共计75.19万条。近日,法院对司机贺某作出判决:贺某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4万元。
分析: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贺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基站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发送短信75万余条,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贺某在实施犯罪时,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贺某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根据《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同时,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一)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的;(二)拨打诈骗电话500人次以上的;(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陈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