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系安吉某公司的员工,今年5月,公司因产品结构调整停产一个月,遂通知李某放假。一个月后,公司准时开工,然而李某却没去上班。于是公司便向李某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其在15日内上班,逾期不上班将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可直到通知期限到期,仍未见李某去上班。于是,该公司对李某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李某却在收到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通知后,以其未支付经济补偿金为由申请劳动仲裁。
说法:经济补偿金是指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经济上的补助。现实中,人们对经济补偿金普遍存在认识上的误区,认为用人单位若要解除劳动合同就必须支付劳动者相应经济补偿金。但是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劳动合同法》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根据规定,劳动者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则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用支付其经济补偿金。本案中,李某放假后未按时到公司上班,在得到公司书面通知后,逾期仍未到岗上班,这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因此,公司单方面通知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用支付给李某经济补偿金。李某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故未得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的支持。 王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