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2版:文摘

日行五百里的古代“快递”

  快递,如今在人们的生活中已不可或缺。其实,快递在中国出现的时间相当早,秦汉时期,全国已有成熟的快递网络;隋唐以后,对快递不快、泄密等违规行为已有严厉的惩罚措施。不过,古代把快递叫“急传”,“快递员”被称为“健步”、“邮人”、“驿足”、“递夫”。
  有信史可考,快递在中国周代时便已出现。据《周礼·秋官》记载,当时周王朝的官职中,便设置了主管邮驿、物流的官员“行夫”,对其职责要求是,“虽道有难,而不时必达”。实际上,早在商朝时已有近似于快递的驲传制度,并已在殷墟甲骨文中得到证实。
  古代快递,主要用于政令、军情的传递,最主要的快递方式是“步传”,即靠人工步行投递。这在周代叫“徒遽”,与用邮车投递的“传遽”正好相对。“健步”是古人对“快递员”的最常用称呼之一,《通鉴》注称,“健步,能疾走者,今谓之急脚子,又谓之快行子。”据《隋书》记载,陈末隋初有一位叫麦铁杖的“投递员”,“日行五百里,走及奔马”,曾由京城夜送诏书到徐州,“夜至旦还”。
  唐代“快递”果品水产——“一驿过一驿,驿骑如星流”
  魏晋时期,中国出现了第一部专门的邮政法规,即魏国由陈群等人制定的《邮驿令》,这在中国邮政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到了隋唐,快递业更为发达,由于大运河的开凿,水路快递更为突出。在李隆基(唐玄宗)当皇帝时期,全国大约有1639个驿站,其中水驿260个,陆驿1297个,水陆相兼驿86个。有学者推算,盛唐时期,从事驿传的工作人员约两万多人,其中驿夫17000多人。唐代诗人岑参《初过陇山途中,呈宇文判官》写下了亲眼所见:“一驿过一驿,驿骑如星流;平明发咸阳,暮及陇山头……”
  唐时已开始流行用快递运送水产、水果。当时,平原郡(今山东境内)进贡的螃蟹,便是使用快递。据唐段成式《酉阳杂俎》记载,这种蟹是在河间一带捕捉的,很贵重,在当时一只价值一百钱。为了保证是活的,每年进贡时都用毡子密封起来,捆在驿马上速递到京城。
  中国快递史上最著名的一次快递业务是给杨贵妃送荔枝,诗人杜牧这样写道:“长安北望绣成堆,山顶千门次第开;一骑红尘妃子笑,无人知是荔枝来。”唐玄宗李隆基为讨宠妃杨玉环欢心,使用快递,从遥远的南方向北方的长安送荔枝。这在今天已不算什么,但在当时太奢侈了!
  在古代,快递主要为皇家、达官贵人服务。明代于慎行的诗句“六月鲥鱼带雪寒,三千里路到长安”,写的就是快递鲥鱼之事。
  古代“快递”最快“程限”——“日行500里,16驿”
  汉代继承了秦代的做法,“五里一邮,十里一亭”。在“五里一邮”的基础上,又于交通要道上,隔30里建一“置”,即所谓“改邮为置”。
  置,即“驿置”,又叫“传置”。用于传递紧急文书,当时的邮驿机构已有专用车,这种专用车叫“传车”。当时,用车快递叫“传”,用马速递称“驿”。
  马肯定比马拉着车跑要快多了。所以,东汉以后,车辆被逐渐淘汰,马成为快递的主要交通工具,这叫“马递”。这时,传递文书的机构多称“驿置”。在投递过程中,一般是“换马不换人”,“投递员”一般跑完全程。
  古代快递对里程、速度都有具体的规定,这叫“程限”。
  秦汉时期步递一般都是短途,平均每个时辰要走10里,这是对普通邮件的要求,当天送完。如果用“传车”,一般每天要行70里,最多每天可行二三百里。骑马的话,对速度的要求是“日行四百里”,这是当时的速度极限了,即古人眼里所称的“至速”。
  隋唐时期对陆路的驿速则有这样的程限:传马日走4驿,乘驿马日走6驿,按每30里一驿算,日走120里至180里。如果是急件,要求日驰10驿,相当于跑300里。更急的,如送赦书,则日行500里,日行约16驿。
  宋代的快递“急脚递”,是在步递和马递基础上创立的,最早记载出现于宋真宗景德二年(公元1005年)。“急脚递”并非人力的步递,也是一种马递,要求日行400里。元代的“急递铺”,更接近今天的快递公司,程限与宋代一样。
  泄密快递信息将被严惩——“诸漏泄大事应密者,绞”
  如何保密,是古代快递业非常重视的问题。以秦代为例,当时有严格的交接和登记制度。《行书律》中规定:“行传书,受书,必书其起及到日月夙暮,以辄相报也。书有亡者,亟告官。”同时对“投递员”的素质也提出了硬性要求:“隶臣妾老弱及不可诚仁者勿令。”即老弱和不诚信的人,不能担任“投递员”。
  由于古代快递多为政令、军务一类,如果快递变成慢递,或将邮件递错、丢失等,都将被严惩。
  秦代规定,如果拆看或伪造文书,未能察觉,罚二甲,即《法律答问》中所谓“发伪书,弗知,赀二甲。”《唐律疏议》规定,“诸文书应遣驿而不遣驿,凡不应遣驿而遣驿者,杖一百。”打板子算是最轻的处分。
  在唐代,快递送晚了,或是不依驿道行走(枉道),也要被处罚,最严厉的惩罚手段是处死。如果在投递过程中出现“稽程”,所谓“稽程”,就是耽误快递。唐律规定,“诸驿使稽程者,一日杖八十,二日加一等,罪止徒二年”。如果是军务,“要速加三等,有所废阙者违一日加役流,以故陷户口军人城戍者,绞。”
  对失密或私拆、损坏、丢失邮件,唐代也有相应的处罚规定。当时禁“漏泄”、“稽缓”、“遗失”、“忘误”,其中对泄密处罚最厉害。《唐律疏议》(卷九)中规定,“诸漏泄大事应密者,绞;非大事应密者徒一年半。”
  私拆邮件的,《唐律疏议》规定,“私发官文印封,视书者杖六十,制书杖八十。若密事各依漏密坐减二等,即误发视者各减二等,不视者不坐。”此后,各朝代对邮递违规的处罚规定均与唐朝差不多。
  最后还要提一下的是,古代官方“投递员”都持有牌符一类的信物,也就是相当于通行证的驰驿证件,“一证通行”,大大减少了快递过程中的人为耽误。
(摘自《大连法制报》)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