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日前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将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保障设施农业合理用地需求,同时进一步规范设施农用地的使用,强化执法监管。《通知》对合理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积极支持设施农业发展用地、规范设施农用地使用、加强设施农用地服务与监管等作了明确规定。要求各地有关部门,主动公开设施农用地建设与管理有关政策规定、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监管,严格设施农用地执法。《通知》将设施农用地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进一步明确范围。为适应农业现代化发展要求,《通知》首次将规模化粮食生产所需的配套设施用地纳入生产设施农用地范围,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为防止各地以生活用房等名义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非农化,《通知》把生活用房的用地从附属设施用地范围中剔除,要求按照建设用地进行管理。其中包括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通知》规定,对于平原地区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涉及的配套设施建设,选址确实难以安排在其他地类上、无法避开基本农田的,经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部门组织论证确需占用地的,可占用基本农田。但其他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建设仍然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包括各类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工厂化作物栽培等设施建设。《通知》取消了县级对设施农用地的审核制度,改为备案制度。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用地者约定用地条件,并发挥乡镇政府的管理作用,规范用地行为。需要从事设施农业
建设的,应通过经营者与土地
所有权人约定用地条件,由经
营者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协商一致后,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者三方签订用地协议。为规范用地,《通知》规定对用地协议进行备案。用地协议签订后,乡镇政府应按要求及时将用地协议与设施建设方案报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部门备案,不符合设施农用地有关规定的不得动工建设。《通知》明确了“三个禁止”,即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非农建设,禁止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禁止擅自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
(摘自《经济日报》 祝君壁/文 2014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