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件,判处被告人刘某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刘某是一名吸毒人员,2013年11月25日上午,刘某在妻子上班的某超市将妻子同事张某的钱包盗走,盗得2000元现金和一张医保卡。后被告人刘某将所盗得的医保卡到药店消费了528元。12月26日,被告人刘某在被强制戒毒时主动交待了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的家属退赔了失主张某现金2528元。
说法: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无人之机,窃取他人财物252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本案中,被告人刘某主动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认罪态度较好,其家属退赔了失主的经济损失,法院予以从轻判处。
张莺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