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4版:文摘

擅自鉴定胎儿性别或被追究刑责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征求意见稿)》近日在国务院法制办网站公布,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稿规定,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介绍、组织孕妇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情节严重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意见稿规定,符合法定生育条件,除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胎儿有严重缺陷,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实施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意见稿指出,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应当由医疗保健机构组织3名以上具有临床经验和医学遗传学知识并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集体审核。经诊断,确需人工终止妊娠的,由鉴定机构为孕妇出具医学诊断报告,并通报当地县级卫生计生部门。
  (摘自《北京晨报》 张璐/文2014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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