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7版:法制

……案例分析……

受赠方不履行协议赠与人可讨回赠与

  周大妈今年78岁。老伴去世后,女儿要母亲去她家里住。不喜欢去陌生地方的周大妈拒绝了女儿的好意,并雇了保姆。去年10月,周大妈跟这位保姆商量,由她照顾周大妈的日常生活,直至走完这一生。除了照旧付每月工资外,周大妈另给保姆5万元。两人还就此签订了协议书,在协议书进行公证后,周大妈将5万元的银行存折交给了保姆。近日,保姆对周大妈说,不能再陪周大妈,自己要回家了。周大妈表示,如果要走可以,5万元必须退还,因为给这钱是要求陪她走完这一生的。保姆则认为,这5万元钱是周老妈自愿给的,并经过公证,已产生法律效力,可以不还给周大妈。那么,周大妈这5万元钱可以讨回吗?
  分析:周大妈可以索要这5万元钱,因为周大妈与保姆签订的是一份有附加条件的赠与协议书。“附加条件的赠与协议书(合同)”是指赠与人在赠与财产(金钱)时,对财产的作用和目的等提出要求,受赠人就应该按照约定履行所附加的义务的一种双方契约。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受赠人倘若接受赠与的财产(金钱)后不履行赠与人所提出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并可要求受赠人返还已接受的赠与财产(金钱)。本案中,虽然周大妈与保姆所签订的赠与协议书经过了公证,但保姆接受赠与后不履行协议书中约定的义务,属于违反法律规定行为,老人仍有权撤销赠与,讨回这5万元钱。
  需要提醒的是,法律又规定赠与人的撤销权是有时限(一年)的,就是说这个权利要在本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缘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超过这个时效,便丧失这个权利。因此,周大妈如果想通过诉讼途径讨钱,就要及时起诉保姆。 陆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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