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郑慧玲通讯员 韩如冰 沈雁
记者近日从省工商局获悉,《浙江省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正式发布。《规定》对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申报制、推行“一址多照”、“一照多址”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同时明确要求工商登记机关要简化登记手续和材料,方便企业注册登记。该新政将于9月4日起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住所登记参照执行。
《规定》指出,“一址多照”是允许同一地址登记为2个以上企业的住所,对生产经营场所要求不高、不易影响周边环境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提供商除外)、软件开发、文化创意等企业,可使用商务秘书企业的住所办理注册登记。在此之前,每个企业的住所都要独立和分离,一个地址只能作为一个企业的住所办理登记。实行“一址多照”,可以有效利用资源。
“一照多址”则是指无需前置审批的企业在同一县(市、区)设立分支机构,免予分支机构登记,在营业执照上加注分支机构经营场所即可。对需要前置审批的企业申请办理“一照多址”,如许可证件上已记载生产经营场所的,可参照办理。而在以前,只要在企业住所以外的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都要办理分支机构登记。
《规定》指出,将改革目前住所登记的方式,采取地址信息“申报制”,由申请人提交载明住所地址的信息申报表和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实行自主、如实申报。实行住所和生产经营场所各自独立的登记方式。两者地址不一致的,企业住所登记条件按《规定》执行;两者地址相一致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对生产经营场所条件的规定。
《规定》指出,放宽企业住所登记条件需要遵循既要方便注册,又要规范有序;既要合理又要合法;既要放得开又要管得住等原则。考虑到各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差异性,《规定》授权各地政府可根据《规定》和当地实际,出台放宽住所登记条件细则,法律法规对住所有明确规定的,各地政府应当严格执行;没有规定的,则不得擅自增设住所登记条件,提高注册门槛,增加企业创业成本。各地政府在制定细则时应当遵循权责对等的原则,合理界定部门职权和责任,做到权责对等、有权必有责,放开的同时注重事中、事后监管,做到住所登记管理规范有序。另外,《规定》鼓励依法合理申报企业住所,单位或者个人以违法建筑作为经营场所申请工商登记的,一概不予办理。而租用军队、武警等单位所有、属于专项管理的房屋,企业须取得相关租赁证明后,方可登记注册作为企业经营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