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女士与前夫吴某于两年前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儿子由吴某抚养,方女士不承担抚养费。由于当时造成离婚的原因是方女士单方面的问题,自知理亏的方女士答应了前夫提出的“离婚后不得以任何理由看望儿子的条件”。近日,思儿心切的方女士,几次与前夫联系,想探望儿子,但均遭到前夫和前公婆的拒绝。那么,方女士离婚时放弃孩子探视权的承诺有效吗?
说法:方女士与前夫离婚时所约定的“不得以任何理由看望儿子”的内容,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约定是无效的。因为它剥夺了方女士与孩子相处以及孩子享有母爱的权利。方女士作为孩子的母亲,对孩子享有探望的权利,方女士前夫吴某作为未成年孩子的主要监护人,有配合的义务。
我国法律作出离异当事人有探望孩子权利规定的目的,不仅在于维护父母与子女之间基于血缘关系而产生的亲属权及亲情,更在于维护子女的身心健康,不使子女与父母任何一方的亲情因父母之间的关系改变而缺失。法律的这一规定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之间所作出的探视权的约定,不得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否则即为无效。本案中,方女士与前夫吴某当初在离婚协议中签署的有关探望孩子方面的约定,有违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没有约束力。
建议方女士就探视孩子一事与前夫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考虑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 朱泽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