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7版:法制

……案例分析……

借名买房打官司 姓名“侵权”又诉讼

同意他人使用姓名不属侵权

  2011年,海宁的老宋和老陆夫妇打了一场房产确权官司,最终老陆夫妇胜诉。近日,老宋又以侵犯姓名权为由向海宁市法院起诉,要求老陆夫妇赔偿损失19万余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原来,1992年,老陆夫妇以老宋的名义在海宁硖石镇买了一套20平方米的房子。2010年,房子拆迁了,老宋瞒着老陆夫妇领取了其中5万元拆迁补偿款。为了明确房屋产权,老陆夫妇向法院起诉,要求房产确权。最终,法院判决房子归老陆夫妇所有。判决生效后,老宋冒领的5万元拆迁补偿款也被追回。于是,心有不甘的老宋便打起了姓名权官司。
  老宋诉称,在近20年内,老陆夫妇都没有对房屋权属提出过异议或主张过权利,而老宋也一直确信自己才是产权人。后来因拆迁房屋升值巨大,老陆夫妇才提出房屋确权。而老陆夫妇“借用”他的名义买房未经他同意。老宋还提供了房屋买卖审批表复印件和海宁市政府买卖本契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买房一栏中自己的名字并非本人书写。
  分析:《侵权责任法》中的姓名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决定、变更和使用自己姓名并排除他人干涉或非法使用的权利。主要包括:姓名决定权、使用权和变更权。侵犯姓名权的行为方式主要表现为擅自使用他人姓名;假冒他人姓名;采取违法方式或违背善良风俗方式使用他人姓名等。
  本案中,根据老宋的陈述,房屋的买卖审批表中买房一栏处的指印是老宋本人所捺,且捺指印时老宋的名字已经存在。由此可知,老宋对老陆夫妇当时以其名义申请购买房屋应是明知且同意的。
  因此,老宋主张两被告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其姓名购买房屋的意见没有相应证据,不能成立。法院据此驳回了老宋的诉讼请求。
何素静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