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早年外出打工,经多年打拼和积攒,终于买了一辆轿车。前不久,郭某开车回农村看望父母时,朋友向他借车。不料,朋友在驾驶中因违章,与一辆小货车发生碰撞,将他人撞成重伤。虽然保险公司予以了赔偿,但离受害人需支付的高额医疗费仍有数万元缺口,而朋友的赔偿能力有限,于是受害人找到郭某,称车主对交通事故的发生也有责任,要求郭某承担赔偿责任。那么,车主郭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说法: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该规定明确了机动车所有人过错责任原则,即在机动车辆出租、出借的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通常只有在车主有过错时,才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情形主要包括: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毒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本案中,如果郭某在出借车辆时不存在上述情形,就是没有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存在上述情形,那么应当与车辆借用人一起承担责任,其赔偿责任的份额按照原因力的大小和过错程度确定。
潘家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