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C1版:浙江畜牧兽医

我省出台活禽交易管理办法

每月至少3天休市消毒

  □本报记者 徐琳
  本报讯 近日,省政府出台《浙江省活禽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进一步加强我省活禽交易管理,预防、控制传染病,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该《办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实施。
规定涵盖哪些禽类和场所
《办法》所称活禽,是指鸡、鸭、鹅、鸽、鹌鹑等供食用的家禽和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禽类。活禽批发市场、活禽经营门店(直销点)、农贸市场的活禽交易区等零售市场都必须遵循此《办法》。
哪些地方禁止活禽交易
  设区市的城区内限制活禽交易,限制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各市确定并公布。限制活禽交易区域内不得设置活禽交易市场,不得从事活禽交易活动,禽类产品的供应实行活禽定点屠宰上市。另外,在活禽交易市场外,禁止从事活禽交易活动。
  在限制活禽交易区域内设置活禽交易市场、从事活禽交易活动的,或在暂停活禽交易期间仍从事活禽交易的,将对活禽交易市场举办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活禽经营者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活禽交易市场举办单位需遵守哪些规定
  一、每日组织对活禽交易、宰杀区域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清洗、消毒,对废弃物和死禽进行集中收集和无害化处理;
  二、活禽交易市场连续经营不得超过10日,每月休市不得少于3日,休市期间对活禽交易、宰杀区域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全面清洗和消毒;
  三、活禽交易、宰杀区域的布局,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配备、安装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违反上述第一、第二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三条规定,活禽交易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通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活禽经营者需遵守哪些规定
  一、活禽经营者应当查验并在经营场所内公示《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者检疫信息追溯凭证。
  二、活禽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活禽交易卫生、消毒、无害化处理、定期休市等管理制度;对未出售完的活禽,应当于休市前,在市场内宰杀后作冷鲜或者冰冻处理,休市期间不得在市场内滞留活禽。
  三、活禽经营者零售的活禽须经宰杀后,方可交付购买者。
  四、活禽交易从业人员应当掌握基本健康防护知识;在活禽交易和宰杀过程中,应当按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采取个人防护措施。
  违反第一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二、三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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