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7版:法制

……案例分析……

遭遇假劣种子,农户该如何维权?

  案例:2013年7月底,象山县种植大户施某到该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投诉,称其播种的100余亩大豆只开花不结荚。执法大队随即组织专家赶赴现场。经专家鉴定,这批大豆只开花不结荚,是夏大豆春播造成的。经查,该批大豆种子是暂住象山的安徽人宋某和该县石浦镇的张某销售的,数量达600公斤。这批大豆都是宋、张两人从安徽省黄某处所购,其实是黄某生产的商品大豆。为了获利,黄某在无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也没有受任何有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种子生产单位的委托,且包装未附标签的情况下,将这批商品大豆作种子销售,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构成犯罪。
  近日,象山县人员法院对涉案黄某、宋某、张某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黄某犯销售伪劣种子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9000元;被告人宋某犯销售伪劣种子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被告人张某犯销售伪劣种子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另外,3名被告人共支付种植大户施某赔偿款8万元。
  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条规定,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叶、苗、芽等。
  假劣种子该如何认定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46条规定:假种子包括两类,一类是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的;另一类是种子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劣种子是指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的;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因变质不能作种子使用的;杂草种子的比率超过规定的;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有害生物的等。本案中,黄某所出售的大豆“种子”属于以非种子冒充种子,即假种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41条规定,因种子质量问题而遭受损失的,不论这种损害是由谁造成的,农民都可以直接向出售种子的销售者要求先行赔偿,销售者不得推诿。遇到以下八种情况都可以索赔:“种子质量不合格,比如种子纯度不够等;假冒种子;未经审定或审定未通过的种子;包装标识不符合要求;过期种子;种子经营者承诺不兑现;短斤少两、数量不足;无理拒绝赔偿或拖延赔偿。”本案中,黄某出售的种子未经审定,且包装标识不符合要求,导致农户施某在种植后损失惨重,符合索赔条件。
  农户因假劣种子导致减产或绝产,可要求出售种子的销售者进行赔偿。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购种价款,即种子使用者购买种子时所支付的款额。二是有关费用,既包括种子质量问题带来的欠收、绝收,化肥、农药、农膜、灌溉用水等损耗,农田闲置的浪费及应得利润的损失,也包括获得赔偿而发生的费用,如交通费、误工费、诉讼费等。三是可得利益损失,即正常种植没有质量问题的种子预计可获得的收入减去种植质量有问题的种子实际获得的收入之差。
  农户一旦购得假劣种子,可通过协商、调解、行政申诉、仲裁和诉讼五种途径来解决,但必须有充分有效的证据,才能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维护。因此,要注意保留和收集下列证据:一是购种发票。购种发票是证明种子销售方和购买方之间买卖关系成立和权益受损后因果关系存在的有效证据。发票要写明具体的品种和数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发票中注明。二是种子包装物。种子包装物内最好留有未种植完的种子样品。在购种数量较多的情况下,最好留有未开封的样品。三是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在田间可以鉴定的有效时限内,及时邀请种子管理、农业科技等专业部门进行鉴定,出具鉴定结论和现场勘验笔录。四是其他证据。农户还应注意收集一些有关的附属证据,如种子说明书、警示标识、种子经营者的承诺书、广告宣传品等。
本报记者 张佳妍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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