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某家4口人,1997年开展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村里按人头分配了承包土地,石某家分得承包地8亩。2013年10月,石某爱人因病去世。2014年2月,村委会在对本村部分机动土地进行重新分配时,以石某爱人死亡、家庭人口减少为由收回他家的四分之一承包地。近日,石某对村委会强行收回其爱人分得的承包地份额不服,在与村委会交涉不成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村委会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遂判决村委会停止侵害,恢复石某家的承包地份额。
说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确立了“承包土地以户为单位,减人不减地”的基本原则。该法第15条、第26条、第27条分别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可见,家庭承包的核心是以农户为单位,承包期内虽然出现了某个家庭成员死亡的情况,但作为承包方的“户”还存在,因而发包方无权变更承包合同,即无权收回承包地,也无权对农户所承包的土地进行调整或者扣减。《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8条规定:“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因此,村委会应当将这些土地严格用于调整承包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本案中,村委会以石某爱人在承包期内死亡为由,强行收回其所分的承包地份额,违反了《农村土地承包法》依法、自愿交回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4条规定,发包方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因此,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村委会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遂判决村委会停止侵害,恢复石某家的承包地份额。如果村委会强行收回承包地份额的行为给石某家造成了经济损失,法院还应依法判令村委会赔偿石某家的损失。
潘家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