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郑慧玲 通讯员 沈雁 陈兢亚
本报讯 记者从省工商局获悉,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将于5月1日起施行,届时实体销售、广告宣传中将禁止使用“驰名商标”字样,但此前已进入流通领域的商品仍可销售。
据统计,目前浙江共有行政认定驰名商标总量456件,驰名商标数量位列全国前茅。
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要求,“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因此,驰名商标拥有企业、驰名商标产品总经销或总代理以及辖区商场超市5月1日后不得生产和销售带有“驰名商标”字样的产品,广告经营单位和广告发布机构5月1日起不得用“驰名商标”进行广告宣传。
4月15日国家工商总局下发了《关于执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5月1日后不按要求执行的驰名商标持有人将承担违法责任,由其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住所地以外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上述违法行为的,移送其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住所地不在中国境内或者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指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