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7版:法制

转手租来的房屋起火了谁担责

  傅某是慈溪周巷人,有房屋一幢,出租给邵某用于经营棉鞋等,邵某又将该房屋的一部分转租给了林某。2012年7月18日,该房屋发生火灾,造成林某等人受伤。近日,林某将傅某、邵某告上法院,要求两被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傅某辩称,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是邵某女儿的电瓶车起火导致,而邵某在房屋内堆积了大量的棉织品、纸箱,导致火势迅速蔓延,达到猛烈燃烧的程度,才使林某没有时间逃离现场而导致受伤。另外,林某和邵某建立租赁关系,自己并不知情,因此应由邵某承担法律责任。邵某在法定期限内未作书面答辩,也未提供任何证据。
  本案的争议焦点系两被告对火灾事故致人受伤是否具有过错,以及各自应承担责任的大小。
  分析: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傅某对出租房未尽到管理和维修义务,致使出租房屋因电气线路故障发生火灾,对原告造成损害,被告傅某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邵某在房屋内堆放大量的可燃、易燃物品,被火源引燃后火势迅速达到猛烈燃烧状态,其对损害后果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最终判定被告傅某对火灾损害后果承担40%的赔偿责任,被告邵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作为房屋所有人的傅某和作为承租人的邵某均有过错,最终引发火灾导致了林某的受伤,属于侵权行为中的“多因一果”情况,因此责任承担应根据行为人的过错大小,或者数个行为致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力比例,分别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本案提醒广大读者,无论是出租人还是承租人,对房屋及其电路等附属设施均负有安全保障、管理维修等义务。 陈艳艳 张欣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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