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村女子华芳,在为包工头林亮施工的房屋卸水泥时,因吊机绳折断被砸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调解,林亮与华芳的丈夫孙玉及华芳的父母达成赔偿协议,共赔偿各项费用26.5万元。林亮将赔偿款打入孙玉账户后,孙玉却以赔偿款已经偿还了死者生前的家庭债务为由,不愿意分给岳父母一分钱,故华芳的父母华某夫妇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判令孙玉返还女儿死亡的赔偿款。
说法:法院审理后一致认为,死亡赔偿既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也不是遗产,而是基于死者死亡后、一方对死者近亲属所作出的赔偿,不属于《继承法》规定的遗产继承范围,孙玉以死亡赔偿金清偿债务,没有法律依据。据此,法院判决,对孙玉用死亡赔偿金清偿死者华芳家庭债务的辩称不予采信,依法支持华某夫妇的诉讼请求。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18条“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赔偿权利人是死者的近亲属,赔偿金的所有权应是近亲属,而并非死者。《继承法》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死亡赔偿金是被侵权人死亡后才取得,并不是死亡时的财产。
因此,无论是从死亡赔偿金的请求主体来分析,还是从取得时间来分析,死亡赔偿金均不是遗产。既然不是遗产,就不能适用《继承法》“继承遗产应当在遗产实际价值内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的规定,来主张死者近亲属清偿债务。
刘学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