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启用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公告》,从今年1月1日起启用新版。旧版证明签发日期截止到2013年12月31日。《出生医学证明》可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是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证号码的法定医学证明,在上户口、入学、出国留学、移民等多个事项中都是不可缺少的凭证。
公告要求,对持有《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户口登记机关审验《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后为其办理出生登记。无法核定新生儿母亲信息的新生儿,不能获得《出生医学证明》。对不符合签发条件,未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户口登记机关经调查核实后,依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出生登记。《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签发机构对证件记载的信息原则上不作变更。《出生医学证明》的真伪鉴定工作,由申请鉴定的户口登记机关所在的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机构统一受理和反馈。发现伪假证件时,应当将证件复印件和真伪鉴定书逐级报送至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
(摘自《北京青年报》 殷响/文2014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