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日前印发了《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办法》所称大灾准备金,是指保险机构在经营农业保险过程中,为增强风险抵御能力、应对农业大灾风险专门计提的准备金。
《办法》指出,大灾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农业大灾风险损失,可以在农业保险各大类险种之间统筹使用。当出现以下情形时,保险机构可以使用大灾准备金:一是保险机构相关省级分支机构或总部,其当年6月末、12月末的农业保险大灾赔付率超过75%,且已决赔案中至少有1次赔案的事故年度已报告赔付率不低于大灾赔付率,可以在再保险的基础上,使用本机构本地区的保费准备金;二是根据前款规定不足以支付赔款的,保险机构总部可以动用利润准备金;仍不足的,可以通过统筹其各省级分支机构大灾准备金,以及其他方式支付赔款。大灾准备金的使用额度,以农业保险大类险种实际赔付率超过大灾赔付率部分对应的再保后已发生赔款为限。
(摘自《中国证券报》 陈莹莹/文 2013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