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8版:法制

单位出资培训考下证来归谁

  农民工张平(化名)与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1日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工作期间,张平勤学上进,公司于2011年7月份出资7600元让张平培训学习电工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张平获得电工操作证。2012年12月31日,张平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期满。该公司以张平的电工操作证是上班期间获得并由公司出资为由,主张电工操作证的所有权归公司。近日,张平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归还电工操作证。法院审理后,判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无偿归还原告张平的电工操作证。
  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6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根据该条规定,职工有接受培训的权利。张平诉称的电工操作证证书是其经过自身努力而取得的智力成果,用以证明张平的从业资格,具有人身依附性。尽管张平获得资格证书的培训费用由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但证书所有权并不因此而发生转移。《企业职工培训规定》中规定,由企业出资对职工进行文化技术业务培训的,当该职工提出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已签订培训合同的按培训合同执行;因培训费用发生争议的,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规定,只有当职工单方面提出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企业才可以要求职工赔偿培训费。职工因违纪等重大过错而被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有权要求其赔偿有关培训费用。因此,劳动者在符合有关规定或约定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关系,企业不能要求劳动者赔偿培训费。
  本案中,张平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在劳动合同中没有培训费用的具体约定,且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系自然终止,因此,张平无义务支付电工操作证的培训费用,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是合理合法的。 郇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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