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和邱某本是邻村朋友。两年前,邱某以做生意为由向吴某借了10万元。借款到期后,吴某多次催讨,但邱某以经济困难为由拒绝还钱,其母也拒绝替他还钱。
邱父因病去世后,吴某提出要邱某从其父的遗产中拿出相应的钱来还债,邱某母子均不同意。双方争执不下,吴某遂诉至法院,邱某则出具了一份放弃继承的说明。吴某认为,邱某之所以放弃继承就是为了逃避债务,该行为损害了自己的利益。邱某则认为,是否继承遗产是他的权利,他人无权干涉。
分析:本案双方冲突焦点是,邱某能否放弃继承权以无经济能力为由拒绝偿还债务。虽然我国《继承法》明确规定,放弃继承是公民的一项民事权利。但这种民事权利,既受到法律保护,也受到一定的限制,即该权利的行使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因此,为逃避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而放弃继承权,法律不予承认和保护。
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明确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本案中,邱某放弃继承权致使无力清偿其拖欠债务,损害到债权人吴某的合法利益。因此,这种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是无效的。 张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