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8版:法制

雇佣还是帮工,如何鉴别

  2013年4月20日,农民莫某因为要建新房,与邻村的钱某、孙某等4人订立口头协议。钱某、孙某等4人在建房过程中当“小工”,工作期间提供一日三餐和房屋居住。5月7日,4人居住的房屋因下雨出现漏雨的情况,钱某上屋顶换石棉瓦,从屋顶摔了下来。
  经诊断,钱某系急性颅脑外伤,右腿骨折,花去医疗费1.3万余元,其中莫某支付了5000元。出院后,钱某被鉴定为十级伤残,要求莫某承担赔偿责任。而莫某认为自己已经承担了责任。双方协商未果,钱某将莫某诉至法院,要求莫某赔偿6500元。法院开庭审理后判定,由被告莫某一次性支付原告钱某5200元。
  说法:本案是一起由人身损害引起的赔偿纠纷,其中的关键是如何确定原告钱某与被告莫某之间的法律关系。而要正确认定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首先可以确定的是他们之间存在一个雇佣合同关系,被告莫某是雇佣人,而原告钱某是受雇人。在这个雇佣合同关系中,约定了雇佣人有为受雇人提供房屋居住的义务,那么,义务人提供的房屋就应当符合最基本的居住条件和居住要求。提供居住的房屋能防风、防雨以及安全等应当属于最基本的居住条件和居住要求之列,而雇佣人为受雇人提供居住的房屋在下小雨的情况下即开始漏雨,很显然是所提供的房屋不符合最基本的居住条件和居住要求。在雇佣人为受雇人提供的房屋不符合基本居住条件和居住要求的情况下,雇佣人自然就产生一个对受雇人居住的房屋进行修理或者是调换的义务,受雇人没有对房屋进行修理的义务。
  其次,从法律上说,钱某是在为雇佣人或者说帮助雇佣人履行义务,且履行这一义务是无偿的,可以被界定为帮工的法律关系,即符合帮工人自愿、无偿地为被帮工人提供劳务或者为被帮工人完成某项工作成果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关于“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规定,本案原告钱某的人身损害应由被帮工人莫某赔偿。虽然被告莫某抗辩说自己并没有要求原告修理房屋,但也不能认定莫某有“明确拒绝帮工”的表现,且从当时的具体情况看,不可能拒绝修理房屋的帮工或者说没有任何拒绝的理由。因而,本案法院调解由被告赔偿原告损失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周玉文 徐德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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