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20日,某村农民李某赶集后骑电动车回家,途中碰见本村农民赵某正步行回家。炎炎烈日下,赵某热得满头大汗,而离家还有四五里路,于是,张某便主动提出让赵某搭乘自己的电动车回家。行驶途中,迎面驶来一辆送货的面包车,张某把持不稳,导致电动车倒地,赵某从车上摔下来,小腿跌伤。后经鉴定,赵某构成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事故后双方为此发生纠纷,经村委会多次调解未成。近日,赵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赔偿相应损失。
分析:庭审中,赵某诉称,虽然张某是出于好意搭载自己,但其在行车过程中致自己跌倒受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张某则辩称,自己是无偿帮助赵某,发生事故纯属意外,自己并无过错,因此对于赵某的损失,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电动自行车仅能搭载12周岁以下的人,被告张某主动提出用电动车搭载成年人赵某的行为存在过错,故对赵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考虑到张某的行为系出于好意,为鼓励助人为乐、互帮互助的良俗,应适当减轻施惠人的责任,故酌情确定由被告张某赔偿原告赵某合理损失的50%,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负。
王树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