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岁的农民老李和儿子原本靠几亩承包地为生,微薄的收入难以供养读大学的孙子。儿媳又有病,儿子离不开,无奈之下,老李不得不到矿区打工,下井作业已有6年了。因为他是“超龄工人”,企业不与他签订劳动合同,不承认与他的劳动关系,他享受不到单位福利,工伤等保险也没有。
说法:用人单位不与超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不承认与他们的劳动关系,常常以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为由:“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虽然这个条款赋予了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可以对劳动关系的终止权,但不意味着劳动关系在劳动者已达退休年龄时就自动终止。
须知,法律没有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劳动者的年龄不得高于法定退休年龄,只要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均能成为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用人单位都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建立劳动关系的唯一标准是实际提供劳动,只要劳动者实际提供了劳动,用人单位实际用工,无论劳动合同签订与否,都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不论劳动者是否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都将受到同等的保护。像老李这样企业不承认与他的劳动关系,不给予相关的福利待遇都是违法的。
王景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