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村村委会在未经多数村民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该村小学边上的一块空地,以每年租金3万元的价格承租给外地人葛某用于建服装加工厂,并签订了租赁协议。村民们对村委会以如此低的价格租赁土地表示不满,而村委会干部却表示,该服装加工厂建成后能为村里解决部分剩余劳动力的就业问题,并表示村委会成员作为村民代表有权代表村民行使权利。由于协商不成,39名村民联名起诉,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该租赁协议无效。
分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财产属于该村全体村民集体所有。每个村民对集体所有的财产均享有平等的权利。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为了体现村民自己管理自己事务的自治性,对一些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做出了“非常民主”的规定,即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如果村委会的管理者剥夺村民的这种权利,村民作为自治组织的主人,就有权通过诉讼要求归还其权利。
根据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规定,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而本案村委会将村小学附近的空地出租,并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征得村民同意,明显违背了法律规定。依照《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因此,人民法院支持了39名村民的诉求,依法判决该租赁协议无效。
王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