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某村村委会将村属的10亩菜园承包给了外村村民马某,在未向全体村民公开承包方案的情形下,村支书与马某签订了菜园承包合同,约定承包期限为10年。合同签订后,马某对菜园精心管理,还专门投入资金和人力打了水井,平整了土地。近日,该村村干部换届选举后,新上任的村委会干部以当初菜园的承包费偏低,而且是在未向全体村民公开承包方案的情形下决定的为由,强行收回马某所承包的菜园。
因承包合同未到期,马某便将村委会告上法庭,要求确认承包合同有效,并要求村委会赔偿3万元经济损失。
说法: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8条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因该菜园未经过上述合法程序就对外承包,违反了法律规定,属于无效情形。依照《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马某与村委会双方签订的菜园承包合同违反了民主议定原则,属于无效合同,而原村委会对合同无效存在过错,故判决村委会赔偿马某平整菜园土地和打井的费用,以及菜园未来2年的预期利益损失。
杨学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