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建中 陈建明
农资是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源头之一。加强农资市场监管,保障农资产品合法安全使用,是农业部门和广大执法人员的职责所在。在浙江建设高效生态农业强省和特色精品农业大省,推进农业转型升级,加快现代农业发展进程中,迫切需要我们转换思路、创新手段,推进农资监管与服务信息化建设,构建新型农资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提升监管与服务能力。
农资监管信息化建设取得的成效和面临的问题
农资监管信息化建设,就是运用信息化手段,把省、市、县三级监管部门和农资生产、经营、使用三个主体紧密联结起来,通过产品编码,严格市场准入,运用POS机终端销售,构建新型农资质量安全追溯体系,逐步实现“信息数据化、购销实名化、监管实时化、服务网络化”。
农资监管信息化系统包含两个子系统:一是农资实时监管操作平台,供各级农业执法机构使用,主要满足监管部门对农资生产经营单位和农资产品进行全程、动态监管的需要。二是农资实名购销平台,供农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主要满足农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POS机销售、台账管理、会员管理等需要。另外,它还包括两个基础数据库:一是全省农资生产经营单位基础数据库,目的是加强对农资市场主体的监管;二是全省农资产品基础数据库,主要用于农资产品编码管理,加强对农资产品市场准入的监管。
从2011年开始,省农业厅在桐庐等7个县(市、区)开展农资监管信息化建设试点,目前已确定25个县(市、区)、700多家农资经营单位为试点单位,累计投入资金800多万元,采购POS机等硬件设备1100多台(套),511家农资经营单位开始应用POS机销售,1500多家农资生产经营企业和11000多个农资产品登记入库。
通过两年的试点实践,农资监管信息化系统初步显示了智能、方便、高效等诸多优点,方向对头,管用实用,得到了农资生产经营单位的欢迎。
尽管农资监管信息化建设取得了初步成效,但也不能忽视当前存在的一些实际问题和困难:
实施范围不够广泛。一是目前应用农资监管信息化系统的农资生产经营单位数量不够多,形不成系统共建、资源共享的规模优势,离构建覆盖全省的农资监管与服务网络还有较大差距。二是作为农资质量安全监管的源头和重要环节,生产经营企业中目前只有少数几家应用信息化系统,难以达到源头追溯、全程监控的要求。
经费投入不够充足。农资经营单位实施信息化改造需要一定的经费投入,据初步测算,一套信息化设备需要6000元左右,每年的网络租费、耗材补充、设备维护等相关费用需要上千元。目前,省级财政对农资监管信息化建设试点县(市、区)的补助标准只有15万元。受地方财力限制,只有为数不多的县(市、区)配套了建设资金,企业和农资店自筹的比例很低。因此,全面推进农资监管信息化建设的资金缺口较大。
法律支撑不够充分。一是国家对于农资产品应用条形码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要推广应用POS机销售,首先就要求产品上有能被扫描设备识读的条形码,而目前市场上使用条形码的农资产品数量很少,这就需要在农资监管信息化建设过程中对农资产品进行信息登记、审核和产品编码;二是在信息登记、审核过程中,缺乏法定的审核依据和标准,目前各地农业执法部门主要对农资产品进行形式审核,要想对标签是否规范、相关信息是否真实进行审核,难度和风险都较大。
全面推进农资监管信息化建设的对策与办法
农资监管信息化建设是一项创新工作,需要我们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摸索前进,尤其是要针对试点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研究对策与办法。下阶段应着重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探索与实践,提高农资监管信息化建设的实效。
1.全面推进,扩大农资监管信息化建设的覆盖范围。要在总结前两年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从2013年起,在全省全面推进农资监管信息化建设,到2015年,基本建成先进适用、稳定可靠、贴近农民、进村入店、覆盖全省的农资监管信息化系统。
进一步规范农资监管信息化建设,要求达到“五有”标准。一是有基础。证照合法齐全,规模、布局合理,店容店貌整洁,设施条件具备,商品明码标价,依法诚信经营。二是有设备。应配备满足农资监管信息化建设需要的硬件设备,主要包括POS机、条码扫描器、IC卡识读器以及互联网上网设备。三是有专人。应至少有一名具备计算机操作能力的人员从事信息化管理。四是有数据。信息化设备运行正常,POS机使用率高。所经营的农资商品全部进入基础数据库,应用农资购销平台进行销售,电子台账数据保存完整。五是有成效。积极配合农业执法部门实施信息化监管工作,能运用电子台账查询、分析进销存情况,经营管理规范,为农服务优良,用户满意率高。
2.多方筹措,加大资金投入。各级农业部门应主动争取财政支持,采取“省级财政补一点,市县财政出一点,企业补贴一点,农资店自筹一点”的办法,多方筹集建设资金。
3.升级完善农资监管信息化系统软件。一是以提高监管能力为目标,对信息化监管平台进行升级改造,重点探索执法监管、执法办案、农资信用管理等相关功能的有机衔接与融合。二是以服务农资经营者和消费者为目标,将购销系统软件分为批发和零售两个版本。批发版本的财务管理、销售管理、库存管理等功能应更加强大,以满足批发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的需要;零售版本要简化功能,方便操作,适应年龄相对较大、计算机操作不太熟练的零售经营者使用。
4.提高农资监管信息化系统的应用水平。农资监管信息化建设既要着重于建,更要着重于用。一是要让农资经营单位真正全面应用农资监管信息化系统,防止“只建不用、成为摆设”;二是农业执法部门要应用农资监管信息化系统开展问题农资预警、质量安全追溯等,充分发挥其源头监控、全程追溯的作用。
作者单位:省农业执法总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