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一辆装满钢板严重超载的外地拖挂车,误入某村自己集资建造的水泥道路,将其中一段水泥路面严重毁损,并碰坏路上一座桥的桥梁护栏。该车在调头欲驶离该路面的过程中被村民拦下。因就赔偿事宜与村民协商未果,车上的钢板被村民扣下。车主晚上趁村民不备将车开走,钢板的货主向村民索要钢板无果,一纸诉状将村委会告上法庭。
分析:本案中,承办法官认为:如果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则原告的钢板长期被村民扣押,必然导致原告的损失扩大;如果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村委会本身并没有实行扣押行为,判决村委会承担返还责任于法于理不合,也可能激发群众的不满情绪,造成不稳定因素。
村委会表示修复水泥路的费用大概需要10万元左右。而钢板的货主表示,路面是车主谭某雇佣的驾驶员压坏的,赔偿责任应当由谭某承担,但为了早日取回货物,自己愿意赔偿1万元。承办法官在与车主谭某取得联系后,将本案的法律关系向谭某进行了释明,告知其是否赔偿到位直接影响到本案能否达成调解协议,如调解不成,货主的损失必然会扩大,将来就有可能追究他的责任,而村民也可以就道路损害赔偿另案对他提起诉讼。
同时,法官也积极与村民小组代表进行沟通,告知利弊,劝说他们适当降低道路赔偿要求。最终,在法官的多方协调下,促成三方达成调解协议:由钢板的货主赔偿村民1.8万元,车主谭某赔偿村民5万元,村民在收到上述赔偿款后将钢板返还给货主。
余长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