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和李某(女)原是不同村的村民,双方结婚后,李某到王某所在村生活。后因为性格不合问题,王某要求与李某离婚。李某提出其在王某的村里生活了近15年,要求分割双方共同承包经营的土地,以便于以后生产生活所需,而王某则认为承包经营的土地是不能进行分割的,双方争执不下后,就承包地的经营权归属问题,诉至法院。
说法:《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4条规定:承包方是夫妻的,在承包合同履行期间解除婚姻关系时,就其承包经营的权利未达成协议,且双方均具有承包经营主体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家庭人口、老人的赡养、未成年子女的抚养等具体情况,对其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可以在离婚案件中进行分割的。
因双方并无需共同赡养的老人,也无需抚养的子女。故本案中,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割问题可以采取均等分割、轮流耕种以及以租赁方式由一人承包一人享受租金收益三种方法,无论何种方式均应当到辖区的村民委员会进行备案。在采取均等分割的方法中,先将夫妻共同承包经营的土地按份划分,由各自单独承包,直至承包合同到期。采取轮流耕种方式,是当双方均表示愿意继续承包经营土地,但由于土地的数量和地理位置不利于均等分割的,可以通过协议采取轮流耕种的方式。采取租赁方式的分割,要求离婚双方协议约定由一方继续承包经营土地,另一方按其所享受份额享受租金收益。在司法实践中,处理该类案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男女平等的原则、照顾子女和困难一方的原则、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原则和有利于生产生活的原则。 李琳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