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8版:法制

河中下渔网,夺命当赔偿

  2012年8月16日,某村12岁男孩张某与两名玩伴在家附近的田埂上玩耍时,发现河中渔网上粘有鱼,遂用竹竿挑鱼网打算捞鱼,却不慎落入河中被渔网缠住,溺水身亡。原来,是同村的李某、王某、蒋某3位村民私自在用于引水灌溉农田的河渠内下网捞鱼。然而鱼没网到却网去了一条年仅12岁的小生命。近日,法院审理了这起生命权纠纷案,依法判决三被告各赔偿原告张某的父母各项费用共计24000元,并互负连带责任;判决被告事故所在地水库管理局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共计15000元。
  分析: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属于多种行为混合过错导致的危害后果,各被告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审理中,李某等三人均承认在河中下网,且没有进行看护,也没有设置任何警示标志,但都不承认致死被害人的渔网系自己所有,也不能指认明确的加害人。法院据此认定三人分别采取了危及被害人生命的危险行为,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事故所在地水库管理局在原告居住地附近保持一段高水位人工河,且未尽到管理职责,对李某等三人在河中下网可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持放任态度,在行为上有过错,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本案被害人年仅12周岁,在没有大人看护的情况下在危险场地玩耍,并采取了高度危险行为,最终危及本人生命,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负有责任,可以依法减轻四被告的民事责任。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孔晶晶 罗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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