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8版:法制

拒绝要货后,瓜农的损失谁承担

  今年3月20日,瓜农吴某与西瓜经营者魏某签订了一份3万公斤西瓜购销合同。合同中,双方对品种、质量、单价、验收标准、交货时间以及违约责任都作了明确规定。前几次,吴某按合同约定供货,魏某亦按约付款。进入5月中旬以后,西瓜大量上市,西瓜销售价格下跌,魏某即通过信函和电话形式告知吴某,剩余的1万公斤西瓜停止要货,让吴某自行处理。吴某则认为,双方订有合同,便仍将剩余的西瓜装车后又送至魏某处。谁知魏某坚决拒绝卸货,双方一连僵持了好几天,最终致使部分西瓜发生变质腐烂,造成经济损失5000余元。
  无奈之下,吴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判令魏某赔偿损失并承担违约责任。
  说法:法官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停止要货属于违约行为;5000元损失费是由于原告未及时采取措施造成的,属于扩大的损失。遂判决西瓜腐烂造成的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被告魏某赔偿因违约而给吴某造成的损失2000元。
  本案涉及一方违约后,另一方未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损失,所造成的合同责任应如何承担的问题。我国《合同法》第11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由此可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一方出现违约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受害方也负有一定的积极义务,应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即受害方不得放弃能够取得的利益或减少能够取得的利益。如果受害方把这些放弃、减少的利益作为损失要求违约人赔偿,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法律不予保护。
  应当注意的是,当一方违约,另一方采取了防止损失扩大的适当措施,但仍然出现了扩大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由于采取措施的一方已经尽到了责任,其有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违约方赔偿。本案中,在魏某停止要货的情况下,如果吴某积极通过其他渠道及时销售西瓜,那么,西瓜销售后与合同价之间的差额损失,就应由魏某承担。
王晓芹 张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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