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初,某村农民满玉忱与段晓兰登记结婚。而满玉忱所在村近几年不断动迁,为防止外来人口引发动迁补偿费纠纷,2011年初,村委会形成了一个不成文的“内部政策”:凡动迁期间办理迁入户口手续,必须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否则不予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近期,已怀孕的段晓兰要求将户口迁入该村。书记和主任以村民代表大会没有通过为由予以拒绝。无奈之下,段晓兰将村委会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村委会出具办理迁移证明,准予其落户。
说法:法庭审理过程中,村委会辩称,村委会是自治组织,有权决定村中事务,村委会早有明确规定,凡村民迁入落户手续,必须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而段晓兰落户一事未能获得通过,不予办理是符合村民自治原则的。
根据《户口登记条例》第3条规定: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第2条也规定:对户口申报事项,只要符合政策规定、证明材料齐全,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当场办理。《户口登记条例》第19条规定: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上述法律规定说明,只要符合政策规定的条件,公安机关应依法予以办理户口变更等手续。同时,《公安部三局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第2条第3项规定:农业生产合作社或生产队等生产组织指定专人,为群众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迁移手续开具证明。依据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户籍事项的主管部门是公安机关,但同时,村委会对群众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迁移手续负有开具证明的协助义务。本案中,对于无特别规定的地区来说,段晓兰因结婚落户到丈夫户籍所在地是符合政策规定的,以种种理由强调迁入户口须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其次,国家法律法规并无因动迁停止办理户口迁入的具体规定,但各省、市制定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大多会做出这样的规定:拆迁范围确定后,县级以上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所在地公安部门停止办理户口迁入及分户手续。因出生、婚嫁、军人复员转业退伍等情况,确需在直系亲属处落户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办理常住户口迁入或分户手续。可见,拆迁范围确定后,只要事由正当合法,是应当准予户口迁入的。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村委会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协助段晓兰办理落户口的法定职责。
杨学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