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村村民李宝军老两口因投奔儿子,把户口迁出落户到了县城,村委会经过商量决定收回李宝军老两口承包的5.12亩耕地。李宝军得知此事后,立即回到村里找到村书记及主任,提出自己虽然落户县城,可在县城依然没有养老保险金,只能靠这几亩地的收入生活,若收回这承包地就一点生活来源也没了,而且自己的土地承包期限是30年,村委会随意调整土地是违法的、无效的。请求村里给予考虑和照顾。但村委会不同意李宝军的要求,双方协商无果后,李宝军诉至法院。
说法: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或调整承包地。这说明,为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确保农民安居乐业行使承包权,我国法律是严格禁止随意解除或变更土地承包合同的。但该法第27条第2款规定了一个除外条款:“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另一方面,在我国广大农村,一般情形下,村委会发包土地的依据就是承包人要有本村户籍。但是,在承包期内调整土地不同于发包,《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可见,在承包期内,农户迁入小城镇落户的,依然拥有承包地的使用权、流转权。只有当承包到期后,村委会才能行使收回权。而对于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村委会才有权强制收回承包地。本案中,李宝军老两口虽然迁入县城并转为非农业户口,但县城属小城镇,在承包期内,村委会只能根据李宝军夫妻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而无权收回其承包地。
杨学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