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3版:文摘

各国救灾机制面面观

  4月20日,四川省雅安市芦山县发生7.0级地震,中国再遭重大自然灾害,人民生活和经济财产蒙受了巨大损失。相对于5年前的汶川地震,我国政府、普通群众、志愿者在这次地震中显得快速有序很多。那么,其他国家在碰到一些突如其来的灾害时,是怎么处理的呢?
德国:应对突发事件分级响应
  德国突发事件按照危险等级可分为普通险情、异常险情和重大灾害三个级别。不同等级险情的救援抢险方式、各部门的分工和投入的力量也不尽相同。除了警方和消防部门外,异常险情往往还需要非政府救援组织的参与,例如德国红十字会和德国救生协会等。必要时还需要军队、联邦技术救援机构和邻近其他州派出救援力量。
  重大灾害由于有可能涉及众多人员的伤亡,或者对环境和设施造成异常破坏,仅凭借市政管理部门的人力物力已经无法应对。重大灾害防护机构包括柏林州当局及其下属的市级、区级政府部门和柏林消防队、警方以及其他相关机构。如果灾害规模巨大需要外部支持时,包括联邦技术救援机构、联邦边境保卫局、军队以及邻近其他州都将提供紧急支援。
  在重大灾害警报发出后,柏林州内政部将立即负责成立救援指挥中心,协调现场联合救援指挥部与其他救援部门的行动,并向公众和社会发布信息等,以尽最大努力减少重大灾害所造成的破坏。重大灾害防护处还要经常与警察局、消防队等部门进行磋商,帮助它们制订灾害预防计划和抢险救灾方案。
法国:应对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不浪漫
  在应对突发灾害时,以浪漫著称的法国人在对待安全问题时也显得极为谨慎。法国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了紧急状态制度,给政府行使行政紧急权力做出了详细的界定,规定在紧急状态时政府与民众的关系,以保障政府既能够在紧急状态下充分、有效行使行政紧急权力,同时又能够保护公民基本权利。
  此外,法国《紧急状态法》规定,内阁部长会议有权宣布紧急状态,规定内政部长有权命令关闭紧急状态区域的剧场、酒店和公共场所,规定了军事法庭有权受理有关的案件。
  法国警方在应对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上实行“外松内紧”策略。法国有关部门定期运用统计资料、数学模型和计算机模拟等对各种社会和灾害变量进行预警性分析。这些分析对政府适时调整社会政策,实施有针对性的社会控制手段,及时缓解和防范危机因素的作用很大。
  突发事件最大的特点是突然性和不可预测性。为此,法国还适时调整国家警戒级别,用以提醒民众可能存在的自然灾害或社会不稳定因素。法国实行的安全警戒系统用4种颜色代表不同警戒级别,由低到高分别是黄色、橙色、红色和深红色。政府首脑有权随时宣布或调整国家所处的警戒级别。
  韩国:法律健全、机制完善
  韩国也是一个灾害类型多样化的国家,为有效应对各类突发性灾害,韩国建立了机制完善、法律健全、参与面广、适应本国特点的危机管理机制。
  为了预防大规模突发性事件,韩国政府设立了一个从中央到地方的专门治理机构。中央的常设性机构是中央灾害对策本部,隶属于国家行政自治部,由政府23个部门的局长级干部组成,行政自治部长官担任本部长。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各种防灾对策,审议国家防灾基本计划,协调各地的防灾计划。与中央灾害对策本部相对应的是在韩国16个市(道)、245个市(郡区)以及基层的三级政府逐级设立的灾害对策本部,各级政府行政首长担任相应的灾害对策本部的本部长。地方各级灾害对策本部的主要职责是在发生大规模的自然灾害时,设立总协调官、编制官、担当官等,并由通信、电力、运输、军队、警察、红十字会、新闻报社等参加,组成各种领导班子,贯彻执行中央的防灾、抗灾计划。
  日本:防灾机制完善、有效
  日本是多地震多自然灾害国家,因此危机意识很强,于1961年制定了《灾害对策基本法》,执行预防、应急、恢复重建相结合的综合防灾政策,形成中央和地方政府为主体、民间和家庭参与的防灾体制。2003年,日本宫城县东部发生7级地震,这一次地震救援的参与者向世界展现了“惊人”的一幕:震后6分钟,首相官邸危机管理中心迅速成立对策室召开各部门紧急会议,指挥国土交通省、海上保安厅、总务省等部门开展工作;10多分钟后,宫城县警察总部直升机开始向首相官邸传送灾区图像;1个多小时后,内阁防灾大臣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政府救灾措施。
  通过灾害预警机制,能及时形成政府、社会团体、企业和志愿者等多种主体共同行动的防灾救灾应急机制,最大限度减轻灾害损失。日本不断地探索地震预报和速报,终于取得了巨大成功。2008年6月14日,日本东北部发生里氏7.2级地震,世界上第一个地震速报系统发挥了作用,使用这个系统的日本气象厅在最强地震波到来前10秒钟就通过电视等途径向公众发布了地震预警信息。
  特别值得借鉴的是,日本的救灾体系不是孤立地以行政为中心,而是行政、居民、非政府组织、自愿者相互合作的“公救”、“共救”、“自救”体系。作为灾害频发的国家,日本提倡“自救”、“共救”、“公救”的理念。灾害发生后,往往居民首先开始自救,然后是邻里社区共救,最后才轮到政府施行“公救”。
  日本构建了由消防、警察、自卫队和医疗机构、政府组成的较为完善的灾害救援体系。消防机构是灾害救援的主要机构,同时负责收集、整理、发布灾害信息;警察的应对体制由情报应对体系和灾区现场活动两部分组成,主要包括灾区情报收集、传递、各种救灾抢险、灾区治安维持等等;日本的自卫队属于国家行政机关,根据《灾害对策基本法》和《自卫队法》的规定,灾害发生时,自卫队长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灾区派遣灾害救援部队,参与抗险救灾。灾害发生后,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迅速收集受灾范围和程度等信息,全面掌握灾情,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传递给各有关部门和受灾民众。根据《灾害对策基本法》,重大灾害一旦发生,国家即设立“应急救援指挥部”,或成立由首相任本部长的“重大灾害对策本部”,受灾地区的各级政府迅速成立“灾害对策本部”,启动全国性应急指挥系统:消防队员负责解救受困人员,警察维持交通、治安,自卫队负责修通道路、桥梁,医生负责避难所里的医疗救助,各部门都按照明确分工各司其职。
(据人民网 新华/文 2013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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