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8版:法制

电梯维修不设防致伤,谁来担责

  案例:2012年5月18日,刘大爷参加社区组织的嘉兴一日游。游览临近尾声,导游带领团队至桐乡一家皮革市场购买皮具。导游约定,自由购物后一小时集合。
  刘大爷本想给老伴买个手提包,谁知打算坐电梯的刘大爷,竟掉进了电梯井。原来,这部电梯前不久出了故障,市场管理方正在组织工人维修,但周围没有设置任何警示标志和防护栏,电梯井下端主机已被拆空,刘大爷一脚迈进去,恰好掉进了电梯下端的深坑中。
  事故发生后,刘大爷被送往当地医院急救。经诊断,刘大爷左肱骨大结节撕脱性骨折。2013年1月29日,刘大爷将皮革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告上桐乡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共计6万余元。
  说法:根据《民法通则》第125条的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市场管理方维修电梯时未设置明显标志及采取安全措施,造成刘大爷掉落电梯井,对刘大爷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修缮地下设施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是一种特殊侵权责任,采取严格责任归责原则,即受害人无需证明施工人有过错,施工人则须举证证明其已设置明显标识和采取安全措施方能免责。
  本案中,皮革市场经营管理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尽到了上述义务。因此,法院判决市场方一次性赔偿刘大爷4万元。 侯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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