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岁的张女士在绍兴越城区一家服装公司做了7年,升任生产副厂长一职。2011年9月,老板张某一句“亏损”,她和另外143名职工两个月的工资就不发了。更令职工们想不到的是,为逃避支付薪水,张某还将公司的资产全部转移了。
后张某被抓获归案,偿还了张女士等人总共56万余元的工资。因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000元。
老板拖欠144名员工薪水
2011年9月27日,张女士和工友们到越城区斗门镇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称公司老板张某已几天无法联系,公司上下144人8月份和9月份的薪水也一直未发放。
劳动监察部门迅速向这家公司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敦促张某发放职工工资。可是张某仍然无法联系上,工资也没有发放。直到11月4日,民警在江西抚州一家酒吧内将张某抓获归案。张某归案后,将张女士等人的工资全部还清。
民警调查发现,张某的公司陷入债务危机后,另一家纺织品公司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张某支付货款,并申请了财产保全,张某服装公司银行账户上的25万余元被法院冻结。之后,张某与绍兴某电气实业公司签订协议,将服装公司的机器设备、日常用品抵押给电气公司,为债权设置了抵押。同月,张某又与黄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将服装公司虚假转让给黄某,并于同月26日变更工商登记,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黄某。
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获罪
检察院认为,张某将职工工资至于不安全的境地,属于不正当处理公司财产,构成转移公司财产的行为,因此,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张某提起公诉。
2012年8月,越城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上,张某辩称,自己这么做只是普通的民事行为,并不是为了逃避支付工资。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企业经营困难的情况下,没有采用积极态度处理问题,反而将公司资产抵押他人,并把股权虚假转让他人、变更法定代表人,逃避支付公司144名职工56万余元工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他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日前,法院一审作出如上判决。
新刑诉法对恶意欠薪老板动刑
本案主审法官表示,过去,老板恶意欠薪问题,往往以民事纠纷方式进行处理。老板跑路被找到了,也就是拿出钱,问题就解决了,几乎可以说是一种“无代价的欠薪行为”。
2011年5月1日起,正式实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列入刑法。 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