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近日出台《深圳经济特区碳排放管理若干规定》,对重点碳排放企业及其他重点碳排放单位的碳排放量进行管控。
深圳是我国2011年启动的碳交易7个试点省市之一,但碳交易主体、配额、交易方式、处罚标准等诸多问题未得到法律明确。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律工作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说,《深圳经济特区碳排放管理若干规定》是对我国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的制度创新。
这一规定显示,在实行碳排放管控制度、确定碳交易市场主体的前提下,深圳还将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排放超标又不积极进行节能改造的单位,将向有效控制了碳排放、配额有富余的单位购买排放权,以市场行为代替行政处罚。
为保证公平,此规定引入第三方核查制度,由第三方核查机构提交碳排放单位的年度排放报告。超出排放配额进行碳排放的单位将由政府主管部门根据违规排放量,以市场均价的3倍进行处罚。
(摘自《信息时报》 詹奕嘉/文2013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