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预防、控制性病的传播流行,保护人体健康,近日,卫生部对1991年实施的《性病防治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新的《性病防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元旦起正式实施。该办法规定,患者故意传播性病或被追究刑责。
《办法》所称性病包括《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中的梅毒和淋病,我国重点防治的生殖道沙眼衣原体感染、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以及卫生部根据疾病危害程度、流行情况等因素,确定需要管理的其他性病等。与以往不同的是,艾滋病因纳入《艾滋病防治条例》管理,不再包括在本办法中。
《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开展性病诊疗业务应当取得与性传播疾病诊疗相关的诊疗科目,确定相应科室,并应当具备相应的诊室、消毒灭菌所必需的设备等。《办法》明确规定,只有具备依法取得的执业资格,并经性病诊疗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才能开展性病诊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性病诊疗活动的,将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针对近年来个别性病患者故意传播性病的现象,《办法》规定,性病患者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性病。性病患者违反规定,导致性病传播扩散,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摘自《京华时报》 张然/文2013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