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8版:法制

醉驾导致的伤害属于工伤吗

  农民工郑某为某公司聘用的驾驶员。2010年12月的一天下午,郑某被安排到某机场接一个外商客户。因飞机晚点,客户要第二天上午才能抵达该机场,公司要求郑某到机场附近酒店入住,第二天接客户返回公司。郑某认为晚上无事,便在酒店附近饭馆喝酒吃饭,独自喝了一瓶52度的白酒,在开车准备去预订酒店入住的路上,郑某与同向在前行驶的货车相撞,造成车毁人亡的惨剧。经交警部门检验,郑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20毫克/100毫升,为醉酒驾车,且超速行驶,郑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郑某的父母要求公司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公司依法向相关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经调查,依法作出不属于工伤的认定决定。郑某父母不服该认定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维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不属于工伤认定的判决。
  说法: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因工负伤。但是,并非所有因工外出导致的伤害均属工伤。为了防止工伤范围的无限扩大,《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形,职工即使符合认定工伤和视同工伤的条件,但不得被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在这三种情形下,职工所受伤害不但与其从事的工作没有直接关系,而且完全是由于其自身的原因导致的。本案例中,郑某过量饮酒,已经超过醉酒驾车的标准,属于深度醉酒驾车,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法不得被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行政认定决定,以及法院依法维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认定决定是完全正确的。据此,郑某的父母不能享受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 丽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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