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2版:文摘

土地征收,“公平补偿”要先行

  日前闭幕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没有表决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这意味着征地补偿修法进程将延续到下一次审议。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阚珂指出,目前关于征地补偿标准仍存不同意见。
  据悉,有关方面已删除了现行法律第47条中按土地原有用途补偿和30倍补偿上限的规定,确定了公平补偿原则,但对如何计算补偿数额未明确规定。由于存在争议,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修法延期,完全可以理解。多一些时间思考和讨论,才有希望化解分歧形成共识。
  在笔者看来,尽管集体土地征收确定了“公平补偿”原则,但“公平补偿”仍是一个模糊的概念,还需要进一步确定具体的补偿原则,并围绕每个原则制定详细的补偿政策。
  首先,“公平补偿”应该是市场化补偿。即征地补偿标准应该由市场来定价,由征地方和被征地方直接来谈判。无论是目前的“30倍上限”,还是业内专家建议土地补偿标准提高10倍,都是人为在预设补偿标准,无疑,这不符合市场规律,是不合理的。
  其次,“公平补偿”应含保障化补偿。土地是农民唯一的根,是最有效的生存保障。某个时间段的征地补偿标准,即使是市场化补偿标准,也不能完全补偿农民,因为农民在失去土地之后,除了一些补偿金,几乎一无所有,前途充满不确定性。所以,在以市场化标准补偿农民的同时,还应该把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保。
  其三,“公平补偿”应该包括长期化补偿。随着土地升值,农民也应得到相应的土地增值收益。也就是说,集体土地征收补偿不能是一次性的“买卖”,被征地方,不能只是获得补偿金,还应该得到社会保障,并获得长期收益。
  尽管给予农民市场化、保障化、长期化的补偿,会抬高征地成本,成为城市化、工业化发展的阻力,但在笔者看来,较高的土地征收成本,是发展城市化、工业化必须付出的代价。如此,才能缩小城乡收入差距。
  (摘自《新华每日电讯》 冯海宁/文 201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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