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等四部委近日发布通知,地方政府不得直接或间接吸收公众资金。同时,要加强对融资平台管理,严禁违法进行担保承诺等行为。
通知要求,严禁直接或间接吸收公众资金违规集资。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未经监管部门依法批准,不得吸收公众资金进行公益性项目建设。不得对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及其他个人进行摊派集资或组织购买理财、信托产品,不得公开宣传、引导社会公众参与融资平台公司项目融资,不得以委托单位建设并承担逐年回购责任等方式举借政府性债务。
地方政府不得将政府办公楼、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作为资本注入融资平台公司。将土地注入融资平台公司必须经过法定的出让或划拨程序,不得将储备土地作为资产注入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承诺将储备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作为融资平台公司偿债资金来源。不得授权融资平台公司承担土地储备职能和进行土地储备融资,不得将土地储备贷款用于城市建设以及其他与土地储备业务无关的项目。
(摘自《新京报》蒋彦鑫/文201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