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部、财政部三部门近日就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提出指导意见,明确了保护发展传统村落的基本原则和任务,要求继续做好传统村落调查工作,建立传统村落名录制度,对传统村落的保护状况和规划实施进行跟踪监测并实行分级管理。
三部门指出,保护发展传统村落,要坚持“规划先行、统筹指导,整体保护、兼顾发展,活态传承、合理利用,政府引导、村民参与”的原则;不断完善传统村落调查,建立国家和地方的传统村落名录,建立保护发展管理制度和技术支撑体系,制订保护发展政策措施,培养保护发展人才队伍,开展宣传教育和培训。
三部门强调,传统村落保护应保持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持续性。尊重传统建筑风貌,不改变传统建筑形式,对确定保护的濒危建筑物、构筑物应及时抢救修缮,对于影响传统村落整体风貌的建筑应予以整治。尊重传统选址格局及与周边景观环境的依存关系,注重整体保护,禁止各类破坏活动和行为,已构成破坏的,应予以恢复。尊重村民作为文化遗产所有者的主体地位,鼓励村民按照传统习惯开展乡社文化活动,并保护与之相关的空间场所、物质载体以及生产生活资料。因重大原因确需迁并的传统村落,须经省级住房城乡建设、文化、财政部门同意,并报中央三部门备案。
三部门指出,要加大对传统村落保护发展项目的支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传统村落的保护发展,多渠道筹措保护发展资金,建立政府推动、社会参与的协同保护发展机制。村庄整治等建设项目要向传统村落倾斜。要建立村民参与机制,在制订保护发展规划、实施保护利用等项目时,应充分尊重村民意愿。
三部门提出,各级传统村落应设置保护标志,建立保护档案,未经批准不得对传统村落进行迁并。
(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 张波/文 201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