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这是根据新时期面临的新情况,在对2007年出台的相关意见修改补充基础上作出的又一个重要规范性文件。
涉农收费行为进一步规范
《意见》规定,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相关规定收取,严禁向农民“搭车”收费或摊派各种费用。严禁将涉农公共服务项目由无偿服务变为有偿服务;涉农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坚持公开、公正、自愿委托和质价相符原则,严禁强制服务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对农村义务教育,要突出学生食堂的公益性,按成本合理控制饭菜价格。对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生育子女的农民,除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外,严禁收取其他费用。对办理婚姻登记的农民,除收取婚姻登记证书工本费外,严禁收取其他费用。对生猪养殖户,严禁在屠宰环节多收乱收费用。对农民的各种补贴补偿款,不得抵扣和代缴其他费用,不得“搭车”收费或配售商品。对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农民,除收取土地和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外,严禁收取其他行政事业性费用;对试行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有偿使用的,要在保障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住房困难农户宅基地的基础上进行,确保宅基地有偿使用收益用于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和村级公益事业建设。
严禁向村级组织摊派和转嫁费用
《意见》规定,全面建立和落实向村级组织收费审核与村级组织向农民收费申报制度。向村级组织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和要求的捐款、赞助等,村级组织必须经过乡镇政府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列支;村级组织向农民收取费用,以及村内公益事业建设开展一事一议向农民筹资筹劳的,村级组织应当向乡镇(街道)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构进行申报,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除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可以收取的费用外,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组织一律不得向村级组织收费、报销相关费用或委托村级组织向农民收取费用。应由政府全额投入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确保政府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不准向村级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摊派、集资或强制要求村级配套,不准将部门经费缺口转嫁给村级组织。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捐助、赞助的名义向村级组织摊派教师工资和活动经费。村级组织不得擅自设立项目或采取村规民约违规向农民收费,严禁用罚款、押金、违约金等方式来管理村级事务。
规范实施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
《意见》要求,严格执行筹资筹劳标准,严禁超标准筹资筹劳和强行以资代劳;一事一议项目需农民投工筹劳的,要按实际需要合理确定筹劳数量,禁止用自愿名义以资代劳变相向农民筹资。以资代劳工价标准,每年由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经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公布,并报省政府备案。
开展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严格规范议事程序,准确界定适用范围,坚决纠正乡镇统筹使用、县级集中管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资金以及套取、挪用政府补助资金等违规行为。
加强对惠农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管
《意见》指出,加大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公开力度,对惠及农民、村级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的政策规定和普惠型补助补贴政策,要开辟公开渠道、加大公开力度、细化公开内容,确保农民知晓。将惠农政策资金落实情况纳入减轻农民负担监管内容,建立健全动态监测预警机制,创新监管手段,提高监管水平。《意见》要求,深入开展农民负担专项治理,重点监督检查农村义务教育、计划生育、婚姻登记、生猪屠宰、农民建房等领域乱收费,以及向农民专业合作社乱收费、乱罚款和集资摊派等行为。
对违反减负惠农政策、加重农民负担的,要按照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张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