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7版:农民信箱

《农业保险条例》明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近日颁布《农业保险条例》,明确对符合规定的各种农业保险由财政部门给予保险费补贴,并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该条例将于明年3月1日起施行,填补了此前《农业法》和《保险法》未涉及的农业保险领域的法律空白,对确保我国粮食安全意义重大。
  在《条例》颁布之前,其征求意见稿曾对外公开。与之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经过进一步修改、完善后的《条例》明确了农业保险的“政策性”,不再将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限定为保险公司。《条例》明确规定,农业保险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和协同推进的原则,进行保险活动的保险机构包括保险公司以及依法设立的农业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条例》还明确,国家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对符合规定的农业保险由财政部门给予保险费补贴,并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鼓励地方政府采取由地方财政给予保险费补贴、建立地方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等措施。
  为了防范农业保险经营风险,切实将财政给予的保险费补贴落到实处,《条例》明确禁止以虚构或者虚增保险标的、虚假理赔、虚列费用等任何方式骗取财政给予的保险费补贴,并对违反条例规定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
  针对农业保险合同和农业保险业务经营规则,《条例》规定,农业保险合同当事人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得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发生变化而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保险机构接到发生保险事故的通知后,应当及时进行现场查勘,会同被保险人核定保险标的受损情况,并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将应赔偿的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且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根据保险标的损失程度足额支付应赔偿的保险金。 本报综合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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