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8版:法制

修村道震裂民房法院判决房主获赔

  由于村委会修村庄道路地点距房屋太近,村民李先生的住宅被震损。李先生多次找有关部门解决未果,将当地政府和村委会诉至法院索赔。法院最终判决村委会一次性赔偿李先生房屋损失的20%,即4000余元;镇政府不承担赔偿责任。
  2009年9月,村委会就修村庄道路的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后,申请用镇政府拨给的扶贫款修路得到批准。同年12月村委会组织动工修路,李先生在路边的三间砖混房屋因距离施工现场太近,被压路机震动受损。去年6月,李先生的受损房屋经鉴定认为,房屋基础建盖设计不合理,加之修路有一定影响,房屋主体、梁、柱和板面无异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危险房屋鉴定标准》,不属于危房,建议对墙体、墙基维修和加固后使用。随后经价格鉴定,李先生的房屋损失为21224元。李先生多次与镇政府及村委会协商解决房屋损坏问题,均未果,遂向法院起诉。
  说法:镇政府不是争议道路的所有权人,也不是道路的施工主体,并未实施侵权行为,不属于法律所规定承担侵权行为的主体,不应对李先生受损房屋承担赔偿责任。按照李先生受损房屋鉴定结论,造成李先生房屋受损后果属于多因一果,李先生诉请村委会承担受损全部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村委会用政府拨给的扶贫款维修村庄道路,是造福村民的好事,但在修路中,应考虑尽量避免对邻近村民的财产造成损害,故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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