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1版:文摘

新建高标准基本农田须确权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7月1日起开始实施。标准对新建成的高标准基本农田所涉及的土地权属调整提出基本要求。
  标准规定,在土地权属调整之前,应依据物权法、土地管理法以及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开展确权登记发证,并明确土地权属。
  标准提出,土地权属调整要实行公告制度,要广泛征求有关权利人的意见,确保权利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受益权以及监督权。同时,还要充分尊重利权人的意愿,合理调整土地利用关系。
  标准提出了在确权时要坚持“利益不减少”的原则。按照这一原则要求,高标准基本农田建成后,农民承包地应与建设前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同或有所提高。此外,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调整不得造成相关权利人的权益损失。
  标准还要求,各地在对土地权属确权时,应开展土地权属调整意愿调查,全面了解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区群众对土地权属调整的意愿。
(摘自《法制日报》 郄建荣/文2012年7月3日)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