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老汉今年已经76岁了,他老伴两年前因病去世。如今,老许也患病在身需要子女轮流照顾。他的4个子女商定每人照料一个月。可是,轮流照顾老人一个月之后,他的二儿子许二提出不干了,他因为忙于经商,无暇顾及老人,便说,当年父亲分家时给他的房屋财产太少,情愿放弃许老汉将来的遗产,把赡养老人的责任都推到其他兄妹身上,为此,兄妹之间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许二的其他三兄妹气愤不过,便动员老父亲与许二立下字据:许二将来对父亲的财产放弃继承的权利,也不再承担赡养义务。但是,今年5月,许老汉在法律明白人的指点下,依然将许二告上法庭,要求许二每月支付赡养费300元。
说法:养老育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凡是有赡养扶助能力的子女都应该担负起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这是道德上的要求,同时也是法律上所规定的子女对父母的义务。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可见,赡养父母是每个成年子女义不容辞的法定义务,必须自觉履行。
继承与赡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具有不同的性质。继承是一项权利,赡养是一项义务,两者之间并不具有对等性和一致性。赡养,是子女对父母的供养,即在物质上、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费用和条件,以及在精神上给予一定的慰藉。继承权是法律赋予合法继承人的权利,放弃权利是法律所允许的。因此,如果不想继承遗产,则可以申明放弃继承;而义务则不然,因为义务是国家法律规定人们应当履行的责任。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5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此外,如果赡养义务人有能力赡养而拒绝赡养,情节恶劣的,还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许二有赡养能力而拒绝赡养扶助父亲,这既有悖于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也违背了法律的规定,因此,其所立字据是无效的。子女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并不因放弃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而得以免除。
周继中 杨正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