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去年7月20日晚上10时,家住嘉善魏塘街道中寒圩村的3名打工者为了节省时间,竟产生游泳回河对岸家中的荒谬想法,最终导致一人丧命。死者小林曾表示自己不会游泳,而两名伙伴晓文、小飞误以为小林在开玩笑。事发后,小林的父母将晓文、小飞告上了法庭,要求两人赔偿26万余元,该案近日在嘉善法院审结。
这三人都是云南人,在嘉善打工。事发当晚9时,三人相约去魏塘街道魏中村玩,在网吧里玩了一个多小时后,三人来到分隔魏中村和中寒圩村的河边。“在河边有人提出直接游到对岸回家的想法。”被告晓文说,这一想法得到了大家的一致通过。
晓文说,他第一个跳入河里,随后是小飞,接着就是小林。小林一边下水一边向同伴表示自己不太会游泳。晓文、小飞认为小林开玩笑而未予理会,但小林开游后便出现溺水状况。
小林溺水后,晓文、小飞欲打电话报警求救,但无奈两人的手机均已进水,无法开启。到对岸后,晓文、小飞各自回家换衣服。也许是紧张昏了头,两人既未下水营救小林,也未向周围群众呼救,直到次日0时07分才打电话报警求救,此时距小林溺水身亡差不多过了一个小时。
评析:根据法律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两被告晓文、小飞及死者理应认识到夜间游泳渡河的危险性,但3人中未有人提出反对亦未有人予以阻止。下水游泳后小林曾表示自己不太会游泳,而两被告亦未予重视。同伴溺水后,两被告没有及时呼救,而是回家换完衣服再报警,未尽到合理的救助义务,致使小林彻底丧失生还可能。
小林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应当认识到自身水性及渡河的危险性,明知自己不太会游泳仍随同两被告渡河,从而置自己于险地,酿成溺水死亡后果,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因此,法院审理后认定,小林自身应对本次事故承担90%的责任;两被告对本次事故承担一定的责任,即各承担5%的民事赔偿责任,并互负连带赔偿责任。综合考虑两被告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法院判决两被告各赔偿14828.93元。
潘子菁 倪引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