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该《条例》共6章40条,主要就海洋观测网的统一规划与建设、海洋观测站(点)和观测环境的保护、海洋观测资料汇交和共享、海洋预报警报信息发布等作了规定。省海洋与渔业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条例》的颁布施行,不但能有效促进海洋经济健康持续发展,而且对海洋灾害的预防和减轻起到了基础保障作用。
《条例》规定,省级海洋主管部门应根据全国海洋观测网规划和本行政区毗邻海域的实际情况,编制本省的海洋观测网规划,在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备案。《条例》要求,从事海洋观测活动的单位要向海洋主管部门统一汇交海洋观测资料,国家机关决策和防灾减灾、国防建设、公共安全等公益事业需要使用海洋观测资料的,由海洋主管部门无偿提供。《条例》同时明确,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我国管辖海域从事海洋观测活动,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管理规定》的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海洋观测资料和成果。除海洋主管部门所属的海洋预报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向公众发布海洋预报和海洋灾害警报。《条例》指出,省级海洋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海洋灾害分析统计结果,商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确定海洋灾害重点防御区的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同时在海洋灾害重点防御区内设立产业园区、进行重大项目建设的,应在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进行海洋灾害风险评估,预测和评估海啸、风暴潮等海洋灾害的影响。
据介绍,为提高我省海洋灾害工程措施防御能力,依托已有资源和建设成果,加强部门间协同联动机制,从2011至2015年,我省已重点实施了以海洋灾害综合观测网、海洋灾害预警网、海洋灾害信息服务网、海洋灾害应急指挥平台和海洋灾害风险评估与区划为主的海洋防灾减灾五大工程。
刘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