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老太与陈老太是亲戚,最近,为了自留地上的一片毛竹林,却闹上了法庭。
刘老太说,18年前,陈老太把儿子给其耕种的一块自留地转送给了她,她就在这块地上种上了毛竹。现在毛竹长大成林,陈老太提出要收回这块地。她同意将地还回,就把自己种的毛竹砍回家,不料遭到陈老太阻止,争执中还将刘老太推进了溪中,受伤治疗花费不小。
陈老太则认为,因为毛竹是自然长出来的,不是人工种植的结果,所以刘老太不应该把毛竹砍走。
村委会调解无果后,刘老太将陈老太告上了永康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1000余元。法院经庭审,认定侵权事实成立,判决陈老太赔偿976元。
说法:承办法官说,侵权诉讼虽然判决了,但毛竹之争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有必要理理清。
198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国家农委《关于积极发展农村多种经营的报告》的批复中指出,自留地、自留山和自留草场均属于集体所有,其成员只有使用权,不得出租、转让或买卖,也不得擅自用于建房等非农业生产用途。本案中,该土地是陈老太的儿子赠送给她的自留地,那么使用权还是归陈老太的儿子所有。
那毛竹应归谁所有?按照规定,自留地上种植的经济作物等归个人所有。本案中,是刘老太在地上种下毛竹,因此可以认定毛竹的所有权归刘老太。
李荔超